贩卖毒品指的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是属于刑事犯罪,比较严重,是被命令禁止的犯罪,当因为贩卖毒品被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需要根据实际作出相应的判决,你可以和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贩卖毒品罪刑事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一起看看什么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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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徐刑初字第2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女,1963年3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徐汇区X路X室。2010年1月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0)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6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周X经苏XX事先联系并与买家谈妥成交价格后,按约至本市徐汇区X路X号X便利店门口,将1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出售给宋X并收取了宋给付的现金人民币200元,交易结束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周随身携带包内存放的5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及2包用纸包装的白色粉末亦同时被查扣。经鉴定,从宋X处查扣的重量为0.33克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周X处查扣的总重量为1.67克的白色晶体及总重量为0.06克的白色粉末中则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周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X、苏XX的证言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及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明知是毒品,仍伙同他人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总计2.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6日至2010年7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毒资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施xx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x